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懷孕女工遭解聘 公司不知情應否承擔賠償?
2022-07-18|資訊來源: 大同人才網|查看: 3182

一周前,公司解除了與我尚有1年到期的勞動合同。我當時雖然知道自己已經懷孕,但擔心因為未婚先孕被人笑話而沒有告知公司。請問:在我不愿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下,能否要求公司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賠償金?

  讀者 陳麗麗

  陳麗麗讀者:

  你不能要求公司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。

  《勞動法》第29條規定: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、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:……(三)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內的……”《勞動合同法》第42條規定: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、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:……(四)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的;……”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第27條也指出:“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、懷孕、產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職工的工資,辭退女職工,單方解除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。但是,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!奔丛谂毠ぴ衅、產期、哺乳期期間,除女職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形外,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,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存在對應情形的,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。若用人單位與之相違,則必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按照《勞動合同法》第87條之規定支付2倍賠償金。而決定用人單位應否支付2倍賠償金的關鍵,在于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主觀故意,即如果用人單位明知女職工已經懷孕,且女職工不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形,卻執意解除勞動合同,而女職工不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,則必須支付;如果用人單位不知道女職工已經懷孕,女職工也沒有將懷孕事實告知用人單位告知用人單位,則由于用人單位不存在故意無需支付。但如果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,則必須繼續,因為這并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知情為前提,而是基于女職工的懷孕事實。結合本案,正因為公司不知道你已經懷孕,你也沒有告訴公司你已經懷孕的事實,故你不能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,而只能要求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。你不愿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,意味著放棄對應權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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